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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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6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94〕财税字第38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1999年7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99〕财法字第57号  1999年7月19日  废止

正文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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