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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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1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148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2008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2008年1月1日 废止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