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6月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10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2011年2月21日  废止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