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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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8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8月1日  施行

2023年8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7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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