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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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1年11月15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1〕1号  2001年11月16日  执行

2005年1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2005年1月24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1年11月16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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