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历史沿革
1988年6月15日 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88〕财税字第91号 1988年6月15日 执行
1997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97〕财法字第44号 1997年9月8日 废止
正文
为了有利于辽东半岛、山东半岛,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的经济开放区(以下简称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加速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现对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有关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统称经济开放区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业(包括科研项目)的经济开放区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3.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4.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5.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6.建筑业。
对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上述优惠税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期限执行。
二、对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经济开放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经济开放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经济开放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凭省辖市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可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这类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附件: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江苏省
苏州市及所辖的常熟市、吴县、沙洲县、太仓县、昆山县、吴江县、张家港区;
无锡市及所辖的无锡县、江阴县、宜兴县;
常州市及所辖的武进县、金坛县、溧阳县。
浙江省
嘉兴市及所辖的嘉善县、桐乡县、海宁县;
湖州市及所辖的德清县。
广东省
佛山市及所辖的中山市、南海县、顺德县、高明县;
江门市及所辖的开平县、新会县、台山县、鹤山县、恩平县;
广州市的番禺县、增城县;
深圳市的宝安县;
珠海市的斗门县;
惠阳地区的东莞县。
福建省
厦门市的同安县;
龙溪地区的漳州市、龙海县、漳浦县、东山县;
晋江地区的泉州市、惠安县、南安县、晋江县、安溪县、永春县。
上海市
上海县、嘉定县、宝山县、川沙县、南汇县、奉贤县、松江县、金山县、青浦县、崇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