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2年3月24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22〕40号 2022年3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现修订《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在“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小微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9目)、“小微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0目)、“其他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1目)、“其他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42目)科目。将 “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特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以及企业在2022年3月31日前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的增值税”。
二、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11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11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1100298项)科目。在“一般性转移支付”(23002款)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支出”(2300296项)、“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支出”(2300297项)、“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支出”(2300298项)科目。
详见《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执行。
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修订前(2022年) | 修订情况 | 修订后(202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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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说明 | |||||||
类 | 款 | 项 | 目 | 类 | 款 | 项 | 目 | ||||
101 | 01 | 01 | 36 | 增值税留抵退税 | 修改说明 | 101 | 01 | 01 | 36 | 增值税留抵退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特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以及企业在2022年3月31日前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的增值税。 |
增设 | 101 | 01 | 01 | 39 | 小微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企业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小微企业的增值税。 | |||||
增设 | 101 | 01 | 01 | 40 | 小微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2022年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小微企业的增值税。 | |||||
增设 | 101 | 01 | 01 | 41 | 其他企业原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企业自2022年4月1日起申请,税务部门按照2021年底以前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含特定政策)退还除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增值税。 | |||||
增设 | 101 | 01 | 01 | 42 | 其他企业新增政策增值税留抵退税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2022年出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除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增值税。 | |||||
增设 | 110 | 02 | 96 | 增值税留抵退税转移支付收入 |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实施新出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转移支付收入。 | ||||||
增设 | 110 | 02 | 97 | 其他退税减税降费转移支付收入 |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支持地方落实其他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转移支付收入。 | ||||||
增设 | 110 | 02 | 98 | 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 |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补充县区财力转移支付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