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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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16日  科学技术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362号  2001年7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上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告知承诺方式

  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告知申请企业。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认定管理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并书面(含电子扫描件)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认定管理机构按申请企业书面承诺进行认定工作。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附件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企业查阅、索取或下载。

  2.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用管理机制,对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3.各地方认定管理机构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承诺受理、投诉处理等管理服务,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提取码:q9wb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请阅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部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按以下流程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确认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申请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在线打印、签字盖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点击确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

  2.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2.申请企业应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同提交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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