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1年10月2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函〔2011〕86号  2012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我市主城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重新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二环路以内的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的市区地域;

  三级地段:三环路以外的市区地域(包括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调整地段等级后,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原来税额标准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15元,二级地段9元,三级地段5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 税费知识库 税费知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