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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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5月15日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5月15日  执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是指主要因污染物排放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

  2.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调试、管理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的查验、监测等工作,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2.3 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2.4 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2.5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是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的技术文件。

  2.6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是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

  3 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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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验收自查

  4.1 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动及相应手续履行情况,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4.2 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文件,自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主要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和依托工程内容及规模等情况。

  4.3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4.3.1 建设过程

  施工合同中是否涵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内容和要求,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内容,项目实际环保投资总额占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百分比。

  4.3.2 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

  按照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如废水处理设施类别、规模、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放口数量及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类别、处理能力、工艺及主要技术参数,排气筒数量、位置及高度;主要噪声源的防噪降噪设施;辐射防护设施类别及防护能力;固体废物的储运场所及处置设施等。

  4.3.3 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按照环境风险防范、在线监测和其他设施的顺序,逐项自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如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规范化排污口及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装置;“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关停或拆除现有工程(旧机组或装置)、淘汰落后生产装置;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4.3.4 整改情况

  自查发现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及时整改。

  4.4 重大变动情况

  自查发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

  5 验收监测方案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5.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

  5.1.1 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目的及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是根据验收自查结果,明确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工作范围、验收评价标准,明确监测期间工况记录方法,确定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方法、频次等,确定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检查内容,制定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作为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依据,有助于验收监测与检查工作开展得更加规范、全面和高效。石化、化工、冶炼、印染、造纸、钢铁等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推荐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5.1.2 验收监测方案推荐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可包括: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现场监测注意事项、其他环保设施检查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

  5.2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是在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后,对监测数据和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结论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包括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指标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结果与总量指标符合情况,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等。

  5.2.1 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5.2.2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参考格式与内容见附录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参考格式见附录2-2。

  6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6.1 工况记录要求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推荐方法见附录3。

  6.2 验收执行标准

  6.2.1 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6.2.2 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6.2.3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6.3 监测内容

  6.3.1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6.3.1.1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2)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3)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综合利用率等;

  (4)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5)辐射防护设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进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

  6.3.1.2 污染物排放监测

  (1)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回用或间接排放要求的废水;

  (2)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3)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固(液)体废物,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4)厂界环境噪声;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6)场所辐射水平。

  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

  6.3.3监测因子确定原则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属于实际生产可能产生的污染物;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污染物;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现行国家总量控制规定的污染物;

  (5)其他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如调试过程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可能影响当地环境质量、需要关注的污染物等。

  6.3.4 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场所辐射监测运行和非运行两种状态下每个测点测试数据一般不少于5个;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需要进行危废鉴别的,按照相关危废鉴别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3)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 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地表水和海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6)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应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6.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验收监测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

  附录1 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附录2 验收监测报告(表)推荐格式

  附录3 工况记录推荐方法

  附录4 验收意见推荐格式 提取码:16bs

  附录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说明

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1 推荐程序

  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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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推荐方法

  2.1 成立验收工作组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境保护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2.2 现场核查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一种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2.3 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现场核查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

  验收意见参考格式见附录4。

  2.4 建立档案

  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档案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或环保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环保部分)、环境监测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若有)、工程竣工资料(环保部分)、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还可把委托合同、责任约定等委托涉及的关键材料存入档案。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的,还可把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专家专长介绍等材料存入档案。

验收监测报告(表)推荐格式

  2-1 验收监测报告推荐格式 提取码:1d5t

  2-2 验收监测表推荐格式 提取码:c8r4

工况记录推荐方法

  以下为推荐的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方法:

  1.主体工程

  1.1生产制造类项目

  (1)产品产量核算法

  对于工业制造类项目在监测期间的工况,大多数情况下依据的是建设项目的相应产品在监测期间的实际产量。

  ①对于生产工序繁多的,监测之前需全面了解各工序的生产时间和产量,以合理安排对各工序的监测并记录各工序产品产量,如大型钢铁项目。

  ②对于多道工序连续生产的,按最终产品产量进行核算即可,如半导体行业。

  ③对于一条生产线生产多种产品,使用不同原辅材料的多种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的,在每个产品生产期间分别监测,以每种产品的产量核定工况,如兽药、农药、染料等生产行业。如产品种类繁多,可根据原辅材料种类将产品归类,在使用同种原辅材料的同类产品中选取典型产品监测。

  (2)原辅材料核算法

  ①对于生产周期长,监测期间无法通过计算产量来核定生产负荷的,通常以主要原材料如钢材的处理量核算,如船舶及大型机械制造业。

  ②对于多种产品由同一生产线生产,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相近,排污情况基本相同的,通常选取某一产品生产时监测,根据主要原料投入量核定生产负荷,如生物制药行业。

  1.2公用市政类项目

  (1)电厂

  火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衡量,热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蒸发量衡量,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还需考虑余热锅炉的蒸发量。

  (2)污水处理厂

  通过记录污水厂进口累计流量数据核定工况。为与出口样品相匹配,建议提前一个处理周期即开始记录流量。

  (3)垃圾填埋主体工程

  根据监测期间垃圾填埋量统计工况。对于同一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两种不同种类垃圾的,应对每种垃圾的填埋量均作统计。

  (4)生活垃圾/危废焚烧主体工程

  按监测期间的焚烧量统计工况。对于危废焚烧企业,还需确认其固体/液体/气体焚烧量的比例是否与设计值相同,确认焚烧入炉料配伍菜单是否与设计要求基本相同。

  (5)机场项目主体工程

  按起降架次统计工况。对于大型机场改、扩建项目,工况的把控应具体到所验收的跑道,掌握监测期间各跑道所有型号飞机的起降架次及时间。

  1.3 其他建设项目

  (1)化工原料或能源物料仓储

  废气排放来源于储罐的大、小呼吸。验收监测重点集中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呼吸排放时段,即装卸操作时段,并通过单位时间物料装卸量来核定工况。必要时可通过同类储罐间的物料转移来模拟运作。

  (2)研发实验类项目

  实验种类变换频繁,实验时间短,试剂复杂、消耗量少,排气管道多,难以以定量指标核定工况,只能通过各实验室试剂使用情况的记录来说明工况。

  (3)房产类项目

  验收监测时,模拟开启声源可满足噪声监测要求;废水处理和锅炉工况监控可参见本文环保、辅助工程部分,饮食业油烟气的验收监测一般待招商后开展。

  2.环保工程

  2.1污水处理设施

  工况记录同污水处理厂,但记录污水处理量时不应纳入因工艺需要用于稀释高浓度废水而掺入的地表水或回用水等。

  2.2半导体行业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半导体行业的有机废气通常是连续产生的,但对于有机废气的沸石转轮浓缩处理装置,其再生高浓度废气的燃烧是间歇运行的,应了解其燃烧时间。

  2.3焚烧炉

  焚烧量是主要的工况核定参数,其他还有热功率等参数。

  3.辅助工程

  3.1锅炉

  蒸汽锅炉:负荷参数为锅炉蒸发量,以蒸汽流量表法、水表法、量水箱法测定,或根据燃料消耗量计算。

  热水锅炉:负荷参数为锅炉功率,计算锅炉功率所需的参数有:读取锅炉出水、回水温度,读取或测定进/回水管流量从而计算循环水量。房产类项目的热水锅炉一般加热时间短(仅10分钟),保温时间长,应合理设定监测频率、安排监测时间。如锅炉加热运行时间短至无法满足监测所需时间时,可适当缩短监测时间。

  导热油炉:与热水锅炉类似,但其功率计算涉及相应油品导热系数的查找。

  3.2工业炉窑

  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规定,监测应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或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热阶段进行。

  熔炼炉、熔化炉等:在其熔炼、熔化作业时段进行监测,并以产品产量或投料量进行工况核定。

  有固定的升温程序的加热炉(如钢铁、机电等行业):确保在升温程序期间监测。

  3.3喷涂作业

  如喷涂对象为同一种产品,大小、形状、表面积相同,常以喷涂对象的数量作为喷涂作业工况的核定参数;其他则可根据喷枪的使用数量、喷漆的用量、喷涂面积等核定工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说明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如实记载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现将建设单位需要说明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列举如下:

  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

  1.1设计简况

  如实说明是否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初步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是否编制了环境保护篇章,是否落实了防治污染和生态破环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2施工简况

  如实说明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了施工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资金是否得到了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组织实施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

  说明建设项目竣工时间,验收工作启动时间,自主验收方式(自有能力或委托其他机构),自有能力进行验收的,需说明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等自行监测能力;委托其他机构的需说明受委托机构的名称、资质和能力,委托合同和责任约定的关键内容。说明验收监测报告(表)完成时间、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和时间,验收意见的结论。

  1.4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

  说明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期间是否收到过公众反馈意见或投诉、反馈或投诉的内容、企业对其处理或解决的过程和结果。

  2.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制度措施和配套措施等,现将需要说明的措施内容和要求梳理如下:

  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如实说明是否建立了环保组织机构,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列表描述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调试及日常运行维护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运行维护费用保障计划等。

  (2)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如实说明是否制订了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备案及是否具有备案文件、预案中是否明确了区域应急联动方案,是否按照预案进行过演练等。

  (3)环境监测计划

  如实说明企业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制定了环境监测计划,是否按计划进行过监测,监测结果如何。

  2.2配套措施落实情况

  (1)区域削减及淘汰落后产能

  涉及到区域内削减污染物总量措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措施,应如实说明落实情况、责任主体,并附相关具有支撑力的证明材料。

  (2)防护距离控制及居民搬迁

  如实描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防护距离控制及居民搬迁要求、责任主体,如实说明采取的防护距离控制的具体措施、居民搬迁方案、过程及结果,并附相关具有支撑力的证明材料。

  2.3其他措施落实情况

  如林地补偿、珍稀动植物保护、区域环境整治、相关外围工程建设情况等,应如实说明落实情况。

  3.整改工作情况

  整改工作情况应说明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后、验收监测期间、提出验收意见后等各环节采取的各项整改工作、具体整改内容、整改时间及整改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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