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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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9月27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琼地税公告〔2017〕4号  2017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08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当月末,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应税土地面积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自交付使用之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一)核减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按销售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 = 上月交付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 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 × 100%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 总应税占地面积 ×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比例

  (二)应税土地面积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 = 上月应税土地面积 - 当月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上月应税土地面积 = 总应税占地面积 - 截止上月末累计核减应税土地面积

  (三)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当月应税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 ÷ 12

  当季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当季内各月的当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之和

  三、关于购置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问题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以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所购置商品房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为准。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 = (所购置商品房建筑面积 ÷ 项目地上总可售建筑面积) × 项目总占地面积

  或

  应分摊的项目占地面积 = 所购置商品房建筑面积 ÷ 项目容积率

  四、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写问题

  (一)纳税人当季内月应税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占用土地面积”栏按照应税土地面积数据实填写。

  (二)纳税人当季内月应税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占用土地面积”栏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占用土地面积 = 当季各月应税土地面积之和 ÷ 当季应税月份数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4〕297号)第一条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之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事项,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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