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程序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6年12月15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程序的通知 署加发〔2016〕241号 2016年12月15日 执行
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二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决定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保税物流中心”)验收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授权保税物流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二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税务、外汇相关管理部门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验收程序详见附件1)。
二、保税物流中心由所在地直属海关会同专员办、省级税务和外汇相关管理部门正式验收后,由所在地直属海关将验收结果,包括书面报告、验收人员名单、国有土地权使用证书复印件、保税物流中心标牌照片、验收评审表、验收纪要和视频资料(验收评审表、验收纪要和视频资料规范详见附件2、3、4,视频资料样片详见附件5)一式四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再将相关验收结果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共同审核。
三、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对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海关总署制发关于保税物流中心验收事宜的批复,并下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四、各直属海关及专员办、省级税务和外汇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2011〕426号)的有关规定对保税物流中心进行验收,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