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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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3月30日 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7年第39号 1999年3月30日 执行
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1月,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停止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防伪标签的紧急通知》(署通)〔1999〕11号),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防伪标签。为规范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零时起,海关停止在进出报关单证明联上加贴防伪标签。原有关进出口报关单证明联加贴防伪标签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二、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范围指:
1.海关对外签发用于收付汇核销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2.海关对外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三、停止使用防伪标签的日期指:1999年4月1日起对外签发的报关单。3月31日24点前已办结关但于4月1日零点后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的,以及丢失报关单在4月1日后申请补签发报关单的,一律不再加贴防伪标签。
四、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必须在报关单的右下角签章处注明实际签发日期,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识别。
五、停止使用防伪标签后,各海关要继续做好电子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上报,应继续按规定要求做好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对无数据或有疑问的报关单“二次核对”工作。
六、对剩余防伪标签各直属海关应清点数量和编号、造册、与使用记录一并封存,交由防伪部门集中保管(未成立防伪部门的,由机要部门保管),并将清点情况于4月底前上报总署通关管司,具体销毁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