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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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历史沿革
1997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法释〔1997〕9号 1997年12月16日 施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已于1997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 罪名 | |
---|---|---|
法条 | 款项 | |
第102条 | 背叛国家罪 | |
第103条 | 第1款 | 分裂国家罪 |
第2款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
第104条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
第105条 | 第1款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第2款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
第107条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 |
第108条 | 投敌叛变罪 | |
第109条 | 叛逃罪 | |
第110条 | 间谍罪 | |
第111条 |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
第112条 | 资敌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