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3年6月9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批复  晋财法〔2003〕26号  2003年7月1日  执行

2004年9月20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及划分土地范围的批复  晋财税〔2004〕47号  2004年9月20日  废止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财法〔2024〕6号  2024年6月4日  废止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太原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的函》(并政函〔2003〕27号)收悉。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你市按上报意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在执行过程中,凡审批表中无特别注明的,各等级界限街道外延临街的单位和个人所属宗地均并入上一等级的范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适用定额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定额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仍按原级次、原科目入库。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

  此复。

  附件: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审批表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