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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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9月12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7〕18号  2017年9月12日  执行

2024年6月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的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晋财法〔2024〕6号  2024年6月4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明确如下: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8000元上浮20%)扣减税收;对招用退役士兵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4000元上浮50%)扣减税收。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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