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后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晋税所发〔1994〕19号 1994年4月22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9号“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在我省的各类邮电通信企业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其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应由纳税人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了解掌握在本地的邮电部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按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积极搞好我省各级邮电通信企业利润汇缴的审查认定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山西分局。
三、省邮电局以及我省各类邮电通信企业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要将有关生产经营文件、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按时报送国家税务局山西分局。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