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运销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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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月25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运销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财税〔2011〕1号  1994年1月25日  执行

正文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

  你公司晋煤销公字〔1994〕7号《关于煤炭运销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报告》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使用“山西省煤炭、洗精煤、焦炭公路运销统一凭证”。并做规定如下:

  一、该凭证只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票,不具发票的性质。印制该凭证时,在凭证的第二联(用户),注明“不准作为抵扣税和报销凭证”字样。

  二、该凭证由煤炭运销系统自行印制,自行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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