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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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2月9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教〔2022〕1号  2022年3月15日  执行

2022年2月9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教〔2022〕1号  2025年3月15日  废止

正文

各高等院校:

  为优化高校科技资源配置,推动高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高校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共享水平和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高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集约化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必要性、提高国家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性,围绕加快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分类管理、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理顺机制、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资源丰富、功能完善、运转高效、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体系,统筹配置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全省高校由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都要登记进入山西省科研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服务平台),纳入共享范围,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降低空置率,避免重复购置、闲置浪费。不断提高开放共享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益,充分释放潜能,服务科技创新,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资源支撑。

  二、重点措施

  (一)建立科研设备开放共享制度。高校应根据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功能类型、运行维护、用户需求、开放共享等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开放共享制度。明确要求除特殊设施和仪器外,均应严格依照制度对外开放共享,实现从团队共享‛学科共享‛学院共享‛学校共享‛校际共享‛社会共享的全链条、全方位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用户提供服务。

  (二)建设开放共享信息服务平台。打破传统独占观念,突破校际共享屏障,对符合要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调配。整合高校校级科技资源服务系统,按要求纳入省级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形成全系统、全过程、全领域覆盖,跨学院、跨学科、跨学校连接的网络服务体系。

  (三)落实科研设备及时入网制度。坚持“开放为常规,共享为常态”,高校除涉密和有特殊规定限制之外,其他用于教学科研并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应在完成资产建档、安装验收后,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及时以网络报送方式,纳入省级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四)建立共享实时动态监管机制。高校要加强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增减变化、开放制度、运行状况、年有效工作机时、对外共享机时、设备服务收入、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服务团队和研究成果等情况的状态监测、定位监测、智能标签和实时图像采集,逐步实现对科研设备共享情况的全流程实时动态智能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快速应对改进。

  (五)完善科研设备运行维护机制。高校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谁购置、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工作。对纳入校级以上开放共享平台的设备,学校应建立专项经费,用于设备日常运行、维修、材料消耗、水电费及人员奖励等,保障科研设备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六)完善设备新购查重评议机制。对申请以财政性资金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须通过省级管理服务平台对购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查重和综合评议。通过查重评议的,下达购置计划并列入政府采购;未开展或未通过查重评议的,原则上不准招标新购。严格控制新上科研项目新购科学仪器设备,鼓励支持租赁、共享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

  (七)建立开放共享收益分配机制。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高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包括:材料消耗费、维护维修费、水电运营费、人工服务费等。收入纳入高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共享收益可用于设备更新维护,其中收取的人工服务费可用于支付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工作报酬。

  (八)建立开放共享考核评价机制。结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评价办法,建立以质量效益为核心,涵盖开放资源量、服务企业数、服务收入、合同额等指标的分类评价体系,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绩效评估的方式,对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情况、开放制度、开放程度、开放效果、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建立开放共享奖惩激励机制。将开放共享考评结果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和奖补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优良、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高校,在平台建设、仪器购置、资金分配、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对考评结果较差、不如实报送数据、不积极开放共享,以及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高校,依法依规将考评结果予以公示,限期整改。

  (十)完善开放共享专业服务机制。高校应根据科研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需求,优化实验教辅队伍结构,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技术服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制定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保证岗位稳定度,提高岗位吸引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能力。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主体责任。高校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学校应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管理,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类型和用户需求,制定本校开放共享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

  (二)落实分工任务。各高校要贯彻落实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规定,根据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配合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负责本单位科技资源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和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

  (三)加强监督指导。指导高校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将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评估结果作为平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评内容之一,把考评结果与规划发展再投入、后续资金支持安排相结合,引导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共用。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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