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18年3月29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1月1日 施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年6月15日 修改
正文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以及排放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纳税人。
第三条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见附件1)核定计算。其中,禽畜养殖业是指达到《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见附件2)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禽畜养殖场。小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的标准执行。
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或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3)核定计算。饮食娱乐服务业包括饮食业、娱乐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等服务业。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水污染当量数 × 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指标数量(头、羽) ÷ 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排放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禽畜的数量,水污染当量数以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小型企业、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以下顺序及方法计算: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 = 水污染当量数 × 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 = 月污水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2.能够提供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 = 水污染当量数 × 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 = 月污水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 = 月用水量 × 污水排放系数
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娱乐业除外)的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见附件4)确定,娱乐业和小型企业的污水排放系数为0.85。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
医院的应纳税额 = 医院床位数 ÷ 污染当量值 × 单位税额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的应纳税额 = 特征指标数量 ×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 × 单位税额
第五条 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大气污染当量数 × 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 = (扬尘产生量系数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见附件5)确定。其中: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六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 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大气污染当量数 × 单位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 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不具备监测技术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排污系数确定排放量: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 3.53——6.41kg/装卸吨煤;
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1.48——2.02kg(吨煤×年);
对有下列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单位的煤粉尘排放量:
1.上风侧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
2.装卸煤作业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3.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4.建有封闭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以上削减措施,根据防尘效果分别适用于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计算,两者都适用的,均予以核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办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如实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提取码: dadw
2.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提取码: 3vmg
3.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提取码: 8w4f
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提取码: f1ab
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提取码: dshm
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 污染当量值 | 备注 | |
---|---|---|---|
禽畜养殖场 | 1.牛 | 0.1头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
2.猪 | 1头 | ||
3.鸡、鸭等家禽 | 30羽 | ||
4、小型企业 | 1.8吨污水 | ||
5、饮食娱乐服务业 | 0.5吨污水 | ||
6、医院 | 消毒 | 0.14床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
2.8吨污水 | |||
不消毒 | 0.07床 | ||
1.4吨污水 |
备注: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山西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养殖种类 | 生猪出栏(头) | 蛋鸡存栏(羽) | 肉鸡出栏(羽) | 奶牛存栏(头) | 肉牛出栏(头) | 肉羊出栏(头) |
---|---|---|---|---|---|---|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 ≥500 | ≥10000 | ≥50000 | ≥100 | ≥50 | ≥300 |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 特征指标(单位) | 排污特征值系数 | ||
---|---|---|---|---|
餐饮业 | 营业面积(平方米) | 100以下(含100) | 污水 | 70/月 |
废气 | 33/月 | |||
100-300(含300) | 污水 | 150/月 | ||
废气 | 66/月 | |||
300-500(含500) | 污水 | 430/月 | ||
废气 | 100/月 | |||
500-1500(含1500) | 污水 | 720/月 | ||
废气 | 250/月 | |||
住宿业 | 床位(张) | 污水 | 3/月·床 | |
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 干洗机(台) | 污水 | 65/月·台 | |
水洗机(台) | 污水 | 37/月·台 | ||
美容美发保健业 | 床位(张) | 污水 | 22/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6/月·个 | ||
洗浴业(洗脚、洗澡) | 床位(张) | 污水 | 15/月·张 | |
座位(个) | 污水 | 20/月·个 | ||
衣柜(个) | 污水 | 4/月·个 | ||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 提升机(台) | 污水 | 85/月·台 | |
地沟(条) | 污水 | 43/月·条 | ||
水枪(支) | 污水 | 36/月·支 | ||
摄影扩印服务业 | 彩扩机(台) | 污水 | 70/月·台 | |
独立燃烧锅炉 | 锅炉(蒸吨) | 废气 | 166/月(≤2蒸吨) | |
备注 |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特征指标按实际情况计算。 |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行业 | 污水排放系数 | 备注 |
---|---|---|
住宿业 | 用水量的92% | 住宿业指“纯住宿业",不包括住宿业中的餐饮、美容美发、洗浴等附属经营活动,附属经营活动另算 |
餐饮业 | 用水量的88% | |
洗染服务业 | 用水量的95% | 专营的洗染店以及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染服务 |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 用水量的95% | 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
洗浴服务业 | 用水量的95% | 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 |
摄影扩印服务 | 用水量的95% | |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 | 用水量的95% | |
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 用水量的86% |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
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注:
1、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2、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3、施工扬尘排污费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元)=(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各地已出台的施工扬尘排放系数,可以继续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施工扬尘排放系数。
4、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4.1 道路硬化措施
4.1.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4.1.2 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4.1.3 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4.2 边界围挡
4.2.1 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4.2.2 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4.2.3 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4.3 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4.3.1 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4.3.2 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4.3.3 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4 易扬尘物料覆盖
4.4.1 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4.4.2 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4.4.3 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4.5 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6 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4.6.1 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4.6.2 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4.6.3 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6.4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4.6.5 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按此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同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我省抽样测算方法共同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了公告出台的背景及文件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抽样测算方法,同时,《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
(二)确定了我省环保税核定计算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了纳税人适用范围、适用方法、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内容。特别对于部分行业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的顺序和方法,对于能够提供月度污水排放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准确用水量的,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娱乐业除外)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中规定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中未涵盖的娱乐和小型企业按照0.85的污水排放系数换算出污水排放量,然后计算水污染物当量值,再计算应纳税款。
(三)确定了我省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考虑到排污特征值系数测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该部分排污特征值系数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系数。
(四)确定了本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对施工扬尘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该系数表平移了《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中的系数。同时,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平移了以往排污费征收时的相关规定。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