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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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2年7月1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2〕14号 2002年7月1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各地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1、实行地改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应为城市区划范围内的市区、郊区,包括城郊所属的乡镇、自然村。
2、实属区实行区该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应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包括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和自然村。
3、实行撤乡并镇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应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地的自然村。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变动的市县,其适用税率可暂按就近土地等级的最低定额确定,需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按其行政区划变更后纳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进行调整。
四、本规定从行政区划确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