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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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4年3月18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公通信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二发〔2004〕34号  2004年3月18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引用的国税发〔2003〕45号依据废止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我省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人均200元/月的标准制定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人员办公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三、企业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