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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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4月4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  2005年1月1日  执行

2012年1月1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年1月12日  施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年6月15日  修改

全文修改

2019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年5月29日  修改

正文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已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 预收款 × 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由县及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并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增加补正资料时间)完成清算审核。若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应当将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第七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2、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

  3、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

  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合同和结算资料;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没有提供以上清算资料,致使无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

  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对应征和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全部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土地增值税预缴等有关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等表格(式样附后),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参照制定并自行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提取码: hwnp

  2.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提取码: avgc

  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 提取码: g77g

  4.土地增值税清算表 提取码: pa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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