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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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9月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征发〔1995〕41号 1995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