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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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12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6〕200号  2006年12月12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本的税源监控措施。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税源管理部门的同志认真学习该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熟练掌握其核定方法,确保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准确执行到位。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纳税人了解和知晓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方法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促使其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二、积极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做好各项工作。一要结合这次税务登记的换发工作,对辖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摸清管户底数;二要对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认定划分,在核定其征收方式的基础上,特别是要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达起征点户和不达起征点户认定划分,并分别登记造册,分别进行管理;三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积极推行电脑定税等办法,科学合理核定定额,确保定额核定合理、公正、准确;四要积极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典型调查,具体由各市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2、按照《办法》第六条,我省确定的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季度、半年、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和管理要求自行确定。

  3、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次月十日内。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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