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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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月25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1〕36号 2021年1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目前,我省正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为了保障耕地开垦费的正常收缴,在新制定的我省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出台之前,耕地开垦费暂按原定的标准执行,即: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八至十二倍征收,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