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电力企业职工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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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1月28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电力企业职工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9号  2013年1月28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各电力企业:

  为解决省直管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2年3月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4号)。根据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更名为大病保险,同时对缴费标准、经办模式等作了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和缴费标准

  2013年度,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电力企业职工应当全部参加大病保险。参加大病保险的全部人员均须缴费,2013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170元,其中单位150元,个人20元。单位缴费部分由省社会保险局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二、待遇水平

  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仍按2012年省人社厅、财政厅34号文件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管理模式

  大病保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账核算,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大病保险支付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省直大病保险可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保的方式,由其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省直大病保险有关事务的管理,2013年可通过谈判确定承保的商业 保险机构,2014年起原则上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

  四、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做好省直管单位职工大病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省社会保险局要做好大病保险费的征收;省医保中心要做好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强收费票据、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考核。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应的医疗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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