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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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8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并地税函〔2011〕142号 2011年11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二分局:
为了切实做好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抑制房价上的重要作用,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晋地税函〔2011〕3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品房项目销(预)售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地市辖城区、县(市)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继续依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1第1号)文件执行。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市)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一)普通标准住宅3%;(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二、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按区域划分具体分为五种:市辖城区、三县和古交市,平均价格数据来源太原市及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并定期按年度下文公布。
三、2011年市辖城区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为:(一)普通标准住宅5300元/平方米;(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10766元/平方米;(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10801元/平方米。各县(市)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由统计地方税务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