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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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第4号  2024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一)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进行明确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面积进行明确

  《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三)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是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二是施工单位在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措施的认定及处罚情况,对照《核定计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自行计算申报,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是申报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合同判决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公告问题解答

  1.施工扬尘是什么?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施工扬尘属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一般性粉尘税目缴纳环境保护税。

  2.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如何确定?

  答: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确定纳税主体的主要依据为是否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如果存在多家施工单位均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则每一家施工单位均为纳税主体。举例来说,如果甲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又与乙公司、丙公司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则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为甲公司。如果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则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为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三方按照各自的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进行申报。

  3.计算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时,总建筑施工面积、施工工期如何确定?

  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总建筑施工面积为许可证上注明的建设规模,施工工期为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总建筑施工面积为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施工工期为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

  4.计算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时,施工工期如何核算?  

  答:施工工期按照自然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对非连续性施工的工程项目,合计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5.载明的施工工期与实际施工工期不一致,如何申报?

  答:实际施工工期短于约定施工工期,完成竣工验收后,对实际总施工面积与已计税总施工面积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计税,多退少补;实际施工工期长于约定施工工期,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按照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进行申报,竣工验收后,对实际总施工面积与已计税总施工面积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计税,多退少补。

  6.工程竣工后,应如何处理?

  答:(1)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2)竣工验收后,对实际总施工面积与已计税总施工面积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计税,多退少补。

  (3)对未申报或者少申报缴纳税款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7.在公告施行之前已经竣工或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始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应依法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只是在现有税法的基础上就纳税主体、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以及征管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因此,在公告施行之前已经竣工的工程项目(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始施工),如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则需纳税主体即总承包单位按公告要求进行申报纳税。

  公告施行前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在首个申报期内,按照已施工月份×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进行一次性计税;在以后的申报期中,按照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进行申报缴纳。

  8.甲市乙区的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许多县区均有工程项目,出于征管便利性考虑,能否将全部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的环境保护税均在乙区税务机关申报?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和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即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涉及跨市(区)施工的,需进行跨区税源登记或报验登记。

  9、在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里面的“工程名称”是否为必采集项目?

  答:是必采集项目,需要在“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栏内填报“工程名称”。

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申报案例

  案例1:

  背景资料:甲公司为山西省A市B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在B县承揽了田青房地产项目,2023年12月25日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约定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为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2024年1月16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中建设规模、合同工期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情况1(正常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共计5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5=36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36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7280千克,应纳税额为7776元。

  该工程项目合计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38880元。

  5、计算过程如下(后续案例不再赘述计算过程):

  ①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排放量削减系数

  根据企业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查询《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附件5可知:

  建筑工地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01千克/平方米·月

  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071+0.047+0.047+0.025+0.03+0.31=0.53千克/平方米·月

  ②确定施工工期和月均施工面积

  总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施工工期为5个月,则月均施工面积=180000/5=36000平方米

  ③计算扬尘排放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1.01-0.53)*36000*1=17280千克

  ④计算大气污染当量数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17280/4=4320

  ⑤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4320*1.8=7776元(平均每平方米0.216元)

  情况2(施工工期变化)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13日,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13日。2024年4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不计算;2024年9月施工工期为13日,按半个月计算,则总工期为4.5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4.5=40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13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4月零申报;2024年5月至2024年8月每月申报的施工面积为4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9200千克,应纳税额为8640元。2024年9月申报的施工面积为2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9600千克,应纳税额为4320元。

  该工程项目合计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38880元。

  情况3(工期延长+实际施工面积变更)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实际施工日期从2024年4月14日开始,施工的过程中发现不能按期完成,经与建设单位沟通,签订补充协议,最终2025年3月15日竣工,竣工验收报告中实际施工面积为19万平方米,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但实际开工时间为2024年4月14日,因开始申报的时候未能预料工期会延长,因此结束时间仍为2024年9月30日。4月施工时间为16日,超过15日,按一个月计算,则总施工工期为6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6=30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9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3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4400千克,应纳税额为6480元。

  因施工工期延长,因此甲公司在施工期间需要变更税源信息,将税源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3月,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3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4400千克,应纳税额为6480元。

  截至2025年4月,甲公司合计申报的总建筑面积为36万平方米,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77760元。

  项目竣工后,实际总施工面积为19万平方米,与已计税总施工面积36万平方米相比,多申报了17万平方米,甲公司对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申报数据进行更正,办理退税36720元。该工程项目合计实际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41040元。

  情况4(工期缩短+实际施工面积变更)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按时开工后,甲公司为收取施工奖励,加快施工进度,最终2024年8月16日提前竣工,竣工验收报告中实际施工面积为19万平方米,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共计5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5=36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36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7280千克,应纳税额为7776元。截至2024年9月,甲公司合计申报的总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38880元。

  项目竣工后,实际总施工面积为19万平方米,与已计税总施工面积18万平方米相比,少申报了1万平方米,甲公司对2024年9月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更正后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46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22080千克,应纳税额为9936元。办理补税2160元。该工程项目合计实际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41040元。

  情况5(未采取污染控制措施)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一致,但未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共计5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5=36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36000平方米,由于未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36360千克,应纳税额为16362元。

  该工程项目合计实际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81810元。

  情况6(合同终止)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按时开工后,因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工程于2024年6月18日停工,2024年8月5日收到法院判决文书,判决甲公司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终止,双方最终认定的施工面积为1万平方米,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共计5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5=36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36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7280千克,应纳税额为7776元。截至2024年8月,甲公司合计申报的总建筑面积为7.2万平方米,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15552元。

  合同终止后,实际总施工面积为1万平方米,与已计税总施工面积7.2万平方米相比,多申报了6.2万平方米,甲公司对2024年5月和6月的申报数据进行更正,更正后申报的总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4800千克,应纳税额为2160元。办理退税13392元。该工程项目合计实际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2160元。

  案例2

  背景资料:乙公司为山西省C市D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受D县丙供热公司委托,进行城区供热管网改造施工工程,2024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改造管网总长度30公里,平均开挖宽度为2米,施工工程分布在城区5条主要街道。约定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为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2024年4月2日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中建设规模、合同工期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情况1(正常情况)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约定一致。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长度30公里,平均开挖宽度为2米,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则总施工面积为30000*2*3=180000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4月施工工期为15日,按一个月计算,共计2个月。

  3、计算确定月施工面积。180000/2=90000平方米/月。

  4、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税源有效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按季进行纳税申报。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每月申报的月施工面积为9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59400千克,应纳税额为26730元。

  该工程项目合计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53460元。

  5、计算过程如下(后续案例不再赘述计算过程):

  ①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排放量削减系数

  根据企业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查询《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附件5可知:

  市政(拆迁)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为1.64千克/平方米·月

  排放量削减系数为0.102+0.102+0.066+0.03+0.68=0.98千克/平方米·月

  ②确定施工工期和月均施工面积

  总建筑面积为18万平方米,施工工期为2个月,则月均施工面积=180000/2=90000平方米

  ③计算扬尘排放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1.64-0.98)*90000*1=59400千克

  ④计算大气污染当量数

  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59400/4=14850

  ⑤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14850*1.8=26730元(平均每平方米0.297元)

  情况2(工期不足一个月)

  如果合同约定工期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甲公司考虑到五一劳动节假日出行因素,计划将工期压缩为25日,开工和竣工日期不变,施工期间从4月28日至5月17日共停工20日,甲公司该如何申报?

  答:1、确定总建筑施工面积。合同标明建设规模即总长度30公里,平均开挖宽度为2米,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则总施工面积为30000*2*3=180000平方米

  2、确定施工工期。因实际施工工期为25日,不足一个月,可以选择按次计算。

  3、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甲公司可以于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内,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和按次申报。申报的施工面积为180000平方米,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118800千克,应纳税额为53460元。

  该工程项目合计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53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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