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2021年12月22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执法依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部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第1点修改为:“由长春、吉林、通化原铁路分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异地缴纳税款代缴库专户——“待缴库税款”,并将国库开户行、收款单位、帐号提供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办税人员。”
2.将第一条第2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管理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收到税款后,用税款缴款书将此税款缴入国库,在备注栏填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缴印花税”,并于7日内将缴款书国库收讫联邮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邮编:110001)。”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上述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
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执法依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制发《公告》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7号)作出2处修改,将第一条第1点和第2点中的“沈阳铁路局”修改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2.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号)作出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