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残疾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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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残疾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45号  2005年1月14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残疾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家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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