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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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29号  2005年5月22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试行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开具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的格式和主要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你局设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以作为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附件一并送达纳税人。

  二、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年度征缴入库的往年查补税款或欠税,应分别填写“税款所属期”,或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三、为减轻盖章工作量,《完税证明》可以在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刷时直接套印省、市级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为消除外籍人员在中国纳税不是为其祖国做贡献的歧义,国税发〔2005〕8号《完税证明》中“感谢您为祖国繁荣昌盛做出的贡献!”同时附印英文:“Thank you for your contribution to Chinas flourshand prosp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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