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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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3年5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 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  2013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6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有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修订,并联合下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延续了2000年以来对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并重新规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纳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则属于一种新兴的业务,是否可以适用《管理办法》尚不明确。

  煤层气和页岩气分别储存在煤层和泥页岩中,主要成分为甲烷,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其主要成分和热值与开发自油田、天然气田的常规天然气相同,属于非常规的天然气资源。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应与开发石油、天然气同样适用于《管理办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印发)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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