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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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4号 1997年1月15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5号)收悉。关于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1994年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中,没有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能否按出口货物予以免税的问题,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税发〔1996〕153号文的规定,1997年1月1日以后一律改为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口收汇单证、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等。对报关不离境的货物,如符合“间接出口”有关税收规定的,也需提供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效凭证,方可办理免税手续。因此,对新海公司不能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注:对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1994年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不能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销售收入部分,请按规定及时将应征税款征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