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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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2007年6月1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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