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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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8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1998年11月5日  施行

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2009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通知废止。

  一、汽油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成,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和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支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和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本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和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由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范围。

  二、柴油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和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以用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