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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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66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废止
正文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内资企业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适应工作需要,我们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供纳税人,税务机关和代理单位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款征收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款。因此,企业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报表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有关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请各地按此报表格式统一印制下发。
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希尽快布置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1,附表2,附表3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