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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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261号  2007年3月7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山东、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3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