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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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2005年12月28日  执行

2008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2008年1月17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现就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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