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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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18号  1996年12月12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地土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