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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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6月6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国事登函〔2014〕9号  2014年6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

  1.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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