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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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9年6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用发〔1999〕14号  1999年6月24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0号)的要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标准文本的设计制作工作已经完成,并开始印制下发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并对分发各省(区、市)的编号进行登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分发时,也要做好号码登记工作,以便今后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之中,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出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仍按1993年确定的每份3.50元的价格由部向各省发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暂收取印制费每份5元。市、县向用地者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可暂参照相类似证书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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