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个人安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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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附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附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于2025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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