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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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2013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