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Www讨论 | 贡献2023年3月25日 (六) 07:43的版本 (导入1个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2004年12月29日  施行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