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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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8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新财法税 〔2019〕26号  2019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有关工作部署,积极为纳税人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取得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或财产原值,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原值的,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如下:

  1.取得经营所得,开票金额不超过500元的,按0%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00元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财产转让所得核定征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落实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序号 类别 代开发票金额 征收率
1 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500元以下的(含) 0%
500元以上的 1%
2 财产转让所得代开发票 1%
3 财产租赁所得代开发票 2%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代开发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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