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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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月12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5〕7号  2005年1月12日  执行

正文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确定我市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农村的应税所得率为5-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8-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5%,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20-4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25-40%;其他行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10-3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

  2.城市与农村的划分按照《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定率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3.前期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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