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适用标准
| 年度 | 企业范围 |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判断 | 预缴享受优惠 | 汇算享受优惠 | 适用法规 | ||
|---|---|---|---|---|---|---|---|
| 应纳税所得额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
| 2008—2009 | 不超过30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无 |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2010 | 低于3万元(含3万元)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 无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