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12月15日 (一) 12:04的版本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0年1月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0〕36号  2010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正〔201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