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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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伟讨论 | 贡献2025年11月10日 (一) 13:00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2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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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2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4年1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1年11月1日之后,在我市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次代开发票金额不足500元并缴纳税款的临时纳税人,可向开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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